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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2-22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特色高等教育发展道路,深入贯彻“创 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将发扬学术民主 和依法依规决策有机统一,不断开创学校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 成、职责与运行规则,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 中有效发挥作用,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 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对学校 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权,主要负责开展学术评审、 学术咨询、学术纠纷裁决和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遵 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独立等原则开展工作,公 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配备关注各学科、各专业组群的 覆盖面,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 业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放宽 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 25 人,需要时可适当增补,但需保证委员总数为 奇数。增补学术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 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学术委员以我校教学、科研系统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 的人员为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 过委员总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 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 1/2。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及教务 处(招生办公室)、科技与研究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的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正式 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 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应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五条 学术委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 学风端正, 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状况,在 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及教材建设和科 学研究等方面经验丰富, 成果显著,业绩突出;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积极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四)身体健康, 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 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委 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提名,经全体正式 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 负责学校学术道 德建设、学术研究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也可根据学 校事业发展需要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 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受学术委员会委托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 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下设学院(部)、中心学术 委员会,其章程参照本章程制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与研究生处。设秘书长 1 人,秘书组成员 3 人,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 运行经费和工作补贴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 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年度出勤率低于应参加活动 1/3 或 无故缺席达到三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学术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 一) 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 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 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或决定专业组群(专业)、师资队伍、科学研究、 对外合作交流等建设发展规划;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  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或决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或跨专业与 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 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或决定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 价标准,教师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 教育的培养标准;

(四)评定引进人员、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 定客座教授等;

(五)评定学校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和奖 励以及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的学术水平;

(六)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有关学 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相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 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七)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或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实行全体委员会会议制度,根据主任委员的决定,或1/3 以上学术委员的联名提议,召开会议。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受主任委员委托,可由 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将会议 所要审议和讨论的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科研项目的立项、结 项评审可通过专家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 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 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或 举手表决方式做出决定。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 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 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 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问题时,该委员应予回避。特殊情况 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术委员会 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 必须向学术委员 会主任委员请假,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也不得委托其他学术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 出,体现学术引导,遵循向教学、科研系统和基层岗位倾斜的原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若需要补充、修改,须 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修正案,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经学术 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形成决 议。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 党委会审议批准后,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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